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华侨社会组织依法自愿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

华侨、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华侨社会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由境外向本市捐赠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