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推行县、乡、村农村公路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各级路长牵头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