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建立运营补助机制,促进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持续运营。农村客运站(点)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出行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设,确保配套设施完好,标识标志设置明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