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权限,结合农村公路特点,建立农村公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抢险工作机械化、高效化、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