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特点等具体情况,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