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平面交叉道口以及穿村过镇、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易发的农村公路重点路段和隐患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降速设施、隔离设施和照明设施;符合交通信号灯安装条件的,应当安装交通信号灯。

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村内主干道路、农村客运站点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应当设置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