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为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县道、乡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障公路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