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超载、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除因田间作业需要短距离行驶的农业机械或者执行任务的军用车辆外,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