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管养,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民实施。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养护队伍。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