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村道的日常巡查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村道巡查人员发现侵害村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村道巡查人员发现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道具体养护管理单位。涉及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移交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