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道的日常巡查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

村道巡查人员发现侵害村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村道巡查人员发现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道具体养护管理单位。

涉及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移交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