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道的日常养护应当采用专业化养护方式。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应当采用专业化与群众性相结合方式养护。路面灌缝、浅坑填补、路肩覆土、设施修补等轻微损坏的恢复,可以采取群众性养护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