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养护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其中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