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