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涉及交通安全、水利等设施的,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