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