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村道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应当向县(区)交通运输、公安、水利等部门告知开工建设信息。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