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每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