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并签订收运合同;

(二)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功能完好、干净整洁;

(三)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

(四)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其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