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