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