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