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