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七条有效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鼓励资源化处置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