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鼓励资源化处置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