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理、监管等活动。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