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