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