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或者不能清除的,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组织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