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