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