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