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线上举报等监督方式,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