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线上举报等监督方式,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