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