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放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