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放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