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