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