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

居民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建设或者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方便市民处理建筑垃圾。

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