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居民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建设或者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方便市民处理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