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告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