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七条有效路基铺垫、低洼地回填、堆坡造景、围海造地等需要利用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