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开放共享、节约发展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河湖水系、山坡林地、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建设生态多样、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高水平构建自然山水园中城、人工山水城中园的公园城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