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