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