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提高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城市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合理规划、建设绿化废弃物处置点。城市绿化建设责任人、养护管理责任人在作业时应当保持环境清洁,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作业产生的绿化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