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中新建各类管线、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