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以采花摘果、攀折树枝、刻划、钉钉、缠绕、硬化树穴树池等方式损坏植物;
(二)践踏城市绿地、偷取草花盆花;
(三)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焚烧物品、饲养动物、晾晒衣物;
(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取土堆土、堆物堆料;
(五)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露营、烧烤、设摊搭棚;
(六)损毁树木支架、栏杆、标识标牌、城市绿地内的座椅、垃圾箱、照明设施等绿化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