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及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对设计、监理等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