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的道路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植物。道路绿化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交通信号、道路照明、管线安全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面主次干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进行绿化设计,种植行道树、建设道路沿线绿地。

鼓励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