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标明绿地率的平面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