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暂时不能出让或者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超过六个月且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并公告为临时绿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