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城市绿化设计建设养护规范、导则,并组织、指导实施,提高城市绿化设计建设养护水平。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