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城市绿化设计建设养护规范、导则,并组织、指导实施,提高城市绿化设计建设养护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