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区城市绿化实施方案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类型,确定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的绿线,明确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绿化规划相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