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区城市绿化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