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捐赠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和按照规定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